【供词房】
《郑通判供词》
立 卷 · 天宝六年三月十六 · 共 1 章
郑通判 · 洛阳城第 1 章
郑通判供词 本官郑某,洛阳通判。 十四日牡丹宴,本官确曾起身敬酒。裴元郎乃洛阳名士,本官敬他三分,亲自斟酒以示礼遇。但本官绝未投毒! 本官与裴家确有旧怨——去岁曾向裴府提亲,裴翁以『小女已许柳家』为由婉拒。本官虽有不快,但岂会因此杀人?本官为官二十载,岂不知法度为何物? 本官敬酒时右手端着酒壶,左手托着袖口,断无投毒的可能。柳氏所言『粉末落入杯中』,纯属子虚乌有,定是她看错了。 况且,本官与裴元郎无冤无仇,为何要杀他?若本官要报复裴家,也该对裴翁下手,杀一个二十五岁的后生有何用? 本官怀疑,柳氏与裴元郎之间必有隐情。这妇人神色慌张,言辞闪烁,恐有不实。[/clue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