聊斋案牍异闻录·卷宗司
案卷总目汴梁 · 御街绣娘案验尸格目 · 柳氏女尸首勘验记
验尸格目

验尸格目 · 柳氏女尸首勘验记

立 卷 · 政和三年 三月初八 卯时 · 共 2
仵作何三 · 东京 · 大内第 1 章

【验尸格目】   勘验人:仵作 · 何三      监验:推官赵九思   被验者:柳氏如烟,年二十有二  勘验地:开封府 尸厂   时候:政和三年 三月初八 卯时  尸格:新伤在颈,旧伤无。   一、面色青灰而不肿。  二、鼻中、口中未见水沫,胸腹按之无水泛。此非活人溺水之象;活人溺水,    胸腹按之,鼻口必有水沫涌出。[/clue]  三、咽喉颈项后有一道乌痕,宽约一指半,深陷入肉。    此痕迹与河边水草擦伤不类,形态如绳索勒紧所致。[/clue]  四、十指指甲缝内洁净,无泥沙、无水草。    按《洗冤集录》之说:活人溺水,必挣扎抓岸抓草,指甲缝必有泥草;    此女指甲净若初剪,殊为可疑。[/clue]   五、腹腹间按之无水响,胃腕未见水入。   六、身无重伤旧伤,唯颈痕最重。   结论:此女先亡而后落水,非投河自尽也。      颈痕似绳勒之痕,胃中无水,指甲无泥,此三者可为凭。   —— 仵作何三 · 具押

推官赵九思 · 东京 · 大内第 2 章

推官赵九思批:   仵作何三所验甚详,本官亦亲赴尸厂查视,与所验合。   既非投河,则前日"投河自尽"之初判,作废。   着令重审此案,凡与柳氏三月初七日午后至戌时接触者,皆需查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