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验尸格目】
《验尸格目 · 柳氏女尸首勘验记》
立 卷 · 政和三年 三月初八 卯时 · 共 2 章
仵作何三 · 东京 · 大内第 1 章
【验尸格目】 勘验人:仵作 · 何三 监验:推官赵九思 被验者:柳氏如烟,年二十有二 勘验地:开封府 尸厂 时候:政和三年 三月初八 卯时 尸格:新伤在颈,旧伤无。 一、面色青灰而不肿。 二、鼻中、口中未见水沫,胸腹按之无水泛。此非活人溺水之象;活人溺水, 胸腹按之,鼻口必有水沫涌出。[/clue] 三、咽喉颈项后有一道乌痕,宽约一指半,深陷入肉。 此痕迹与河边水草擦伤不类,形态如绳索勒紧所致。[/clue] 四、十指指甲缝内洁净,无泥沙、无水草。 按《洗冤集录》之说:活人溺水,必挣扎抓岸抓草,指甲缝必有泥草; 此女指甲净若初剪,殊为可疑。[/clue] 五、腹腹间按之无水响,胃腕未见水入。 六、身无重伤旧伤,唯颈痕最重。 结论:此女先亡而后落水,非投河自尽也。 颈痕似绳勒之痕,胃中无水,指甲无泥,此三者可为凭。 —— 仵作何三 · 具押
推官赵九思 · 东京 · 大内第 2 章
推官赵九思批: 仵作何三所验甚详,本官亦亲赴尸厂查视,与所验合。 既非投河,则前日"投河自尽"之初判,作废。 着令重审此案,凡与柳氏三月初七日午后至戌时接触者,皆需查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