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官府卷宗】
《状纸 · 柳明远为妹击鼓鸣冤》
立 卷 · 政和三年 三月初八 巳时 · 共 1 章
柳明远 · 东京 · 大内第 1 章
【状纸 · 击登闻鼓者柳明远】 告状人:柳明远,太学生,居东京御街 · 柳家。 所告:为妹柳氏如烟含冤而死,恳请推官大人明察。 罪状一:锦绣坊东家陈通,逼迫舍妹超额绣作,长期训责苛待, 致妹积郁成疾。此其罪也。 罪状二:太学生周景山,与舍妹订亲后神情冷淡,多次爽约。 舍妹屡欲退婚未果。此其罪也。 罪状三:胭脂张三郎(张继),久涎舍妹容色,时时纠缠。 初七日申时,张继于金水河边纠缠舍妹,被舍妹拒斥, 后舍妹独自返家。此其罪也。 罪状四:李奶妈老而糊涂,看顾不周,致舍妹入夜出门无人知晓。 此其失也。 舍妹柳氏,年二十有二,绣工绝伦,人品端正,何至投河? 定是被上述数人合力所迫,无处伸冤,方致此祸。伏乞推官大人 严查各罪、明正典刑,还舍妹清白。 —— 柳明远 · 政和三年 三月初八 巳时 · 具押 【本官批】此状语气激切,一一告尽,独漏一人不告——柳府之内人也。